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
(一)、权利:
1、独占实施权——专利法第11条规定:
“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都不得实施其专利,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其专利产品,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。
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都不得实施其专利,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销售、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。”
许诺销售:是指以做广告、在商店橱窗中陈列、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。
2)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适当费用的权利(参见专利法第12条)。
3)转让已获取的专利权的权利(参见专利法第10条)。
4)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——标记权(参见专利法第15条)。
(二)、义务
1、缴纳年费的义务;
2、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义务;
3、不滥用权利(强制许可——专利法48、49)